省人大就《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erjian2022-05-3168

  为促进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开发建设,使其成为改革开放的先行试验区,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草案已经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初步审议。洋浦经济开发区是我省开发建设的重点区域。为实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促进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发展,现将修订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征求、收集本地区各级人大代表、单位和个人对修订草案的意见,并于2009年6月30日以前将意见汇总后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二、请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广泛展开讨论,对修订草案和如何促进洋浦经济开发区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可以将意见和建议直接寄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通过海南人大网站(。

    三、请全省各新闻媒体有计划地组织刊播有关讨论修订草案的文章,并报道讨论情况和意见。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9年6月2日

  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

  (修订草案)

  第一条 为促进洋浦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洋浦开发区)的开发建设,使洋浦开发区成为改革开放的先行试验区,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海南和洋浦开发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洋浦开发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洋浦开发区及区内设立的海南洋浦保税港区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洋浦开发区实行保税区的政策。

  海南洋浦保税港区适用保税港区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洋浦开发区以石油化工、制浆造纸、装备制造等新型临海工业和港航产业为主导,相应发展物流及能源、原材料国际储备交易、金融等现代服务业,建设面向东南亚的航运枢纽、物流中心和出口加工基地。

  第五条 洋浦开发区可以根据发展需要,创新体制机制,在产业政策、吸引投资、对外贸易、港航管理等方面进行先行先试。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洋浦管理局),代表省人民政府对洋浦开发区及省人民政府划定的邻接海域,实施统一管理。

  洋浦管理局在对属地管理事项实施管理时,行使市、县级行政管理权,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洋浦开发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授权洋浦管理局行使省级行政管理权。

  省人民政府可以对洋浦管理局实施管理的事项和权限作出调整。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儋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委托洋浦管理局行使有利于洋浦开发区发展的,应当委托洋浦管理局行使。

  第八条 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税务、工商等国家和本省驻区单位,由洋浦管理局负责协调。

  第九条 洋浦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机构限额和人员编制总量内,调整机构及人员编制;并可以根据吸引人才的需要,实行特殊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十条 洋浦开发区在财政管理方面保留一级财政,财政收支不列入省本级。省本级预决算报批时,附列洋浦预决算。

  第十一条 洋浦开发区总体规划由洋浦管理局组织编制、修改,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为适应洋浦开发区开发建设的需要,可以通过修改洋浦开发区总体规划,将洋浦开发区外一定数量的土地纳入规划范围,实行规划控制。

  洋浦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洋浦管理局组织制定和实施。

  第十二条 洋浦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洋浦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统筹产业布局。

  鼓励在洋浦开发区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发区产业导向的技术先进和新兴的工业企业。

  鼓励在开发区设立金融、保险、法律、会计、评估、咨询等服务机构,为开发区的生产、经营和创业活动提供全面的服务。

  鼓励环保、新型技术企业进入洋浦开发区,发展循环经济。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洋浦开发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单列管理。

  第十四条 洋浦开发区内金融机构经批准可以经营离岸金融、境外金融、对外担保和其他特许业务。

  洋浦开发区内机构在外币计价、进出口核销等方面享受外汇便利政策。

  第十五条 洋浦开发区内的企业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最低工资制度。

  第十六条 洋浦开发区投资者的资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外商投资洋浦开发区所获得的利润、股息、红利,可以在纳税后汇出境外。

  第十七条 洋浦开发区的企业依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享受税费优惠。

  洋浦管理局可以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投资政策,鼓励企业投资。

  第十八条 对投资洋浦开发区的企业,经洋浦管理局批准,可以根据企业类别、投资额和对地方财政的贡献,使用企业实际缴纳税费的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给予扶持,用于企业基本建设、技术和人力资源开发资金贴息,或作为政府对企业的资本金投入。

  第十九条 洋浦开发区可以依法设立企业发展基金,对符合开发区产业规划和环保标准的鼓励发展的产业及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等项目给予扶持。

  第二十条 洋浦开发区内涉及许可证管理的在建项目,企业在项目筹建期间需办理工商年检的,经企业申请和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不提交许可证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中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2年12月7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公布的《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同时废止。

一、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

   (1992年7月11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4月2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 为吸收外资开发建设洋浦经济开发区,发展外向型经济,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海南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位于海南省洋浦半岛南端,是实行封闭式隔离管理的特定区域。

  开发区实行比保税区更加开放的政策,在资金、货物、人员入出等方面采取更加灵活的措施。

  第三条 开发区以技术先进工业为主导,相应发展国际贸易、中转贸易、过境贸易、港口、仓储、金融、房地产、运输、旅游以及其他第三产业。

  第四条 开发区的土地,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以及划定的邻接海域的海洋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

  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按合同规定一次性出让给外商在本省登记注册的开发企业,期限为70年,出让期满可申请延续。

  对前款规定出让的土地,由开发企业成片开发并进行招商。开发企业与被招商企业为商务关系。

  开发区的土地可由一家外商投资或者多家外商联合投资开发,也可由中外合资开发。

  第五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开发区内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开发区设立行政管理机构,代表省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及其划定的邻接海域依法行使统一的行政管理权;协调、监督国家有关部门设立在开发区的机构的工作。

  第七条 开发区依法定程序设立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第八条 开发区以设立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为主,也可设立中资企业。

  第九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可先登记注册成立企业,后申办项目。

  第十条 鼓励在开发区兴办国际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和先进管理方式的项目,鼓励外商投资经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禁止在开发区兴办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项目。

  第十一条 允许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从事国际贸易、中转贸易、过境贸易以及代理进出口业务。开发区内的其他企业可从事中转贸易、过境贸易以及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进出口业务。

  第十二条 允许中外合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允许外商独资建设经营企业专用码头,但均须符合洋浦港总体布局规划和服从港政、航政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依法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

  企业有权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产品价格、职工工资和收益分配,有权在国内外自主招聘或辞退职工。

  企业实行职工劳动合同制、社会保障制度和法定最低工资制度。

  第十四条 对开发区地下资源(含地下水)、埋藏物及划定的邻接海域的海洋资源,需要开发利用的,须经开发区行政管理机构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允许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或者作为合资、合作的条件。

  第十六条 开发区的开发建设总体规划,由开发企业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开发区土地的开发利用及各项建设,应符合开发区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和个人,应依法纳税。

  第十八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免缴地方所得税。企业按国家和海南经济特区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享受减免优惠。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开发区内市场销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

  第十九条 从境外进入开发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免领进口许可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进口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第二十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生产的产品运出境外的以及转口出境的货物,免征关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免领出口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内的货物运往海南岛内其他地区的,按国家给予海南经济特区的优惠规定办理;运往内陆其他地区的,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非开发区的货物运入开发区,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但为开发区建设提供的建筑材料、施工机械等以及日常生活所需的生活资料进入开发区的,须经海关核准,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二十三条 入出开发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和邮递物品,必须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并按海关对入出开发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禁止入出境的物品,不得从开发区进出。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可在开发区设立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和中资金融机构。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和个人的外汇收入,允许保留现汇。在交纳应缴税款后,允许自由汇出开发区外或境外。

  第二十六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批准可在境内外发行债券、股票。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凭本人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办理入境签证手续后入出开发区。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及华侨凭有效证件或护照入出开发区。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开发区各项行政规章。

  第三十条 本条例实施中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3年4月2日起施行。

二、国务院1494号令:国务院关于中国紧急《减少中国人口的暂行条例》[已扎口]

  国务院1494号令:国务院关于中国紧急《减少中国人口的暂行条例》  

  1、坐街边打麻将者,无所事事者——杀!(为节约子弹,送化肥厂粉碎后做成化肥,或全部活埋肥田)

  2、修改一切法律制裁方式,不论何罪——杀!

  3、不准养猪,只准吃人(以后家庭主妇上街不能点杀鸡,只能点杀人,集贸市场里不准买卖除人和人肉以外的任何动物肉,家庭主妇可以到卖人的摊、店,卖条活人牵回家自己宰杀)

  4、取消枪械管理,准许枪枝买卖(以后两口子吵架隔床枪战,小舅子来帮忙提机枪,邻居纠纷用火箭筒炸,上下班开装甲车,出差全身绑炸药,夜里楼下有响动就丢手榴弹。)

  5、交通不准乱闯红灯,违章者斩立决。

  6、笨人、丑人——杀(如下雨天晾衣服者,吃鱼被刺卡住者,性无能及性全能者,在学校学习成绩不及格者杀!)

  7、整顿社会治安,不谁私自打架斗殴,有纠纷到指定地点决斗,一人代表一家败方杀全家其财产充公。

  9、 健全下岗制度,一个单位来玩俄罗斯轮盘赌,但规矩有点变化(一枝左轮手枪装五粒子弹,也就是说必须死五人,尸体肢解成小块后做为职工福利发放,如其年纪太老肉体太瘦已无肉用价值的,可机械粉碎后做有机肥)

  10、不准打麻将及任何赌博,但上述轮盘赌例外。

  11、促进全民体育运动,各单位每月举行一次生死决斗,死者内脏送单位食堂做成火爆肥肠或清炖心肺供胜者食用,排骨、骨头用大锅熬汤,肥肉熬油,瘦肉切丝切片留与炒菜,手做成山椒凤爪,脚板烹妊成类熊掌似菜肴,男人阴茎卖给药厂做药,腿做成火腿。(如上既可减少人口,又可锻炼身体,有利于消化和身心健康,还有了充足的营养补充身体,丰富了食物品种!以及女士的减肥和美容)体格壮硕肌肉丰满的年轻男职工应该身当先卒!要发扬大无畏的精神挺身裸身受宰剐!

  12、把体育馆改为斗兽场。参加入由计算机在全体市民中随机挑选。胜者奖励美女一名,败者满门抄斩,并对其败方的肉体扒衣全裸摆放在斗兽场出口处售卖,他人买哪部分屠夫现场临时割剐(不管哪个部位的肉要统一肉价,不得短斤少两)。

  13、解散中国足协,对足球运动员不能只奖不惩,打假球者杀全队,输一场球砍一根手指,手指砍完砍脚趾,脚趾砍完砍手砍脚砍脑袋,规定必须在本年冲出亚洲,否则杀光全体甲A球员,不参加者杀全家(其肉体与财产通通充公)。

  14、积极鼓励公民自杀行为,在二○层高的楼房顶必须搭建自杀用的跳楼台,要派专人登记跳楼者的性别、年龄、身高、体重、肉质等级,并拍摄无遮挡全裸正面照片留肉库存档,楼下要有专门的冷藏保鲜车等待收集坠落的肉体,要马上抬上车割开血管放掉血,并迅速送去屠宰厂,所有药店要免费出售安眠药和剧毒氢化钠,要鼓励活着的身体健硕的公民积极走向人肉屠宰厂,要热情的接待他们做好登记、称量、清洗、拍照的工作,不得侮辱、猥琐他们不得与他们有任何性关系,并迅速地(10分钟内)用采中国传统杀猪似的方法来进行屠宰、剥皮、肢解、分类,对其高尚的无私奉献的行为颁发阿弥无量勋章。其所着衣物鞋袜要统一焚毁!不得拉关系走后门买好肉!嫩肉!

  15、收留、赞助、隐匿、同情有罪之待宰肉人者杀!与他们发生性关系者杀!

  16、不赞成此条例的——杀!

  17、 在国际上大力宣传吃人的意义及人肉的营养价值,争取逐步走向中国人肉制品出口创外汇。

  18、对于敢对此条例干涉的国家使用核武。拼个同归于尽。

  19、本条例从二○○三年一○月一四日零时执行。

  国务院国家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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