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务报表审计简介

erjian2022-06-1169

  【财务报表审计简介】

  财务报表审计是最常规的审计业务,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业务,审计依据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指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方对拟委托事项的初步接洽和了解后,接受委托按审计目的的要求,采用特定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对被审单位的会计报表或特定事项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也叫报表审核、报表审阅,会计师事务所一般简称为:表审或报表审计。通常提供给公司的股东、上级单位、以及政府主管部门。

  按企业类型可分为:内资企业财务报表审计和外资企业财务报表审计。

  【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用途】

  审计报告通常由“审计报告正文”、“审计报告附送资料”、“审计报告说明”等组成。

  审计报告的用途包括以下方面:

  1、 提高报告的预期使用者对会计报表的信赖程度;

  2、 满足内部和外部使用者报送的需要,通常提供给公司股东或投资者,上级部门、政府机关;

  3、 相关年检的需要。如:工商局、外汇管理局、税务局、海关、财政局、商委、统计局等。

  4、 满足特殊目的的需要。如:在并购过程中,为规避收购方的财务和税务风险,对被并购企业进行全面的财务尽职调查。

  【财务报表审计流程】

  一项审计工作从业务承接到完成通常要经过以下步骤:

  1、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方进行初步沟通了解,确定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收费等;并签订业务约定书;

  2、会计师事务所安排项目组,下发委托方审计准备的资料清单;

  3、被审单位按照资料清单准备相关审计资料,并确定现场审计时间。

  4、现场审计阶段;

  5、审计情况汇总和形成审计报告初稿;

  6、与被审单位交换意见;

  7 、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审计时间】

  审计的所需要的时间依赖于审计的目的,审计范围、项目涉及的会计期间、审计工作量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流程等,一般包括外勤审计时间和汇总报告时间。

  规模小的公司一周内可以出具审计报告,规模大、集团公司和审计年限多的企业时间会略长。具体审计时间按照审计计划安排进行。

  温馨提示:上海利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以独立、客观、优质为基础,并能够有效地管理风险,让客户专注发展核心业务。我们能够深入掌握客户的业务情况,继而洞悉形势,协助客户提高工作效率,加强财务报告制度。以上就是小编的全部介绍,如果您还有哪些疑问,上海利臻专业咨询专家,400-872-8271将竭诚为您服务!

一、深圳全市最低价审计报告600元、汇算清缴报告1200元、代理记账2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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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审计报告所需资料

  (1) 12月份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 公司2010年全年的账本;

  (3) 公司2010年全年的凭证

  (4)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地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正,副本均可);

  (5) 验资报告复印件、公司上一年度审计报告的复印件(如果没出可以不用提供);

  (6) 如是外资企业需提供(外汇登记证正本复印件),(批准certificate复印件).(章程复印件)(财政登记证)

  注:复印件需每页都加盖公章

  2.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所需资料

  1. ) 公司最新的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 公司最新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3.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 )享受优惠政策的批文复印件(如有)

  5. )2010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原件

  6. )国地税纳税申报表(或密码)

  7. )2010年度的凭证

  8. )2010年全年账本

  备注:以上资料中的复印件,必须由提供单位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二、关于呈请江西省审计厅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责任人员自请党纪政纪处

  关于第二次呈请江西省审计厅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责任人员自请党纪政纪处分的报告

  请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联合国反腐败组织派遣观察员调查或监督调查(之六百五十二)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审计厅:

  2013年4月9日 ,江西省省长信箱(又称省政府信箱)转复南昌市信访局针对编号

  201302002457 、201302002458 、201302002473 、201302002474的网上信访件【即本系列篇(之六百五十一) 】的如下文字回复:

  你反映的问题已按有关规定于2013年4月3日转送至南昌市信访局处理,请等待转送单位的办理结果。

  您好,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请您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2013年4月9日

  邪门了!江西省审计厅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公然第二次互相推诿!

  2013年3月27日 ,江西省省长信箱(又称省政府信箱)转复江西省审计厅针对编号201202008660的网上信访件【即本系列篇(之六百二十八)(2) 】的如下文字回复: 黄剑平先生: 你反映的诉求2012年11月5日和6日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先后对你反映的问题予以了书面答复,青云谱区检察院对你举报的问题查无实据,并于2011年12月15日书面告知你不予立案。你在2012年12月14日向市政府提交的复查申请书中,所反映南昌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玉带河工程拆迁安置补偿中,骗取拆迁补偿款和46套住房等问题以及反映市审计局玩忽职守、敷衍塞责等问题。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你应当去相应的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我们对南昌市审计局是业务指导关系,你确实认为对南昌市审计局的信访有异议,请根据《信访条例》三十四条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因为南昌市审计局上级行政机关为南昌市人民政府。 特此告知 公章为:江西省审计厅信访办 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2013年3月27日 ,江西省省长信箱(又称省政府信箱)转复江西省审计厅针对编号201202008659 的网上信访件【即本系列篇(之六百二十八)(1) 】和编号201302001183 的网上信访件【即本系列篇(之六百四十三)】的如下文字回复: 黄剑平先生: 你反映的诉求,我们对你进行了当面答复。据我们多次了解,南昌市审计工作人员在办理你的诉求过程中,认真负责,程序合规,并给了你的书面答复。如果就此事项你认为需要复议,请向南昌市人民政府提请;如果你认为工作人员涉及违法违纪问题,请向南昌市纪委或司法机关进行投诉。 特此告知 公章为:江西省审计厅信访办 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江西省审计厅信访办只能上传下达,哪能僭越并履行江西省审计厅的职责提出复查意见?! 江西省审计厅信访办作为江西省审计厅的内设处室,其意见未经主管副厅长的批准并未加盖江西省审计厅的法人公章,对外无效!!

  以上回复让我哭笑不得,江西省审计厅偷换概念、公然愚弄人民、公然压案不办并公然推诿,性质极其恶劣,请求江西省审计厅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责任人员书面自请党纪政纪处分!如果以上人员不自觉地自请党纪政纪处分,继续一推二磨三蒙四拖,对法定职责继续百般推诿,尽耍官痞作风,继续尸位素餐,就请江西省人民政府给予江西省审计厅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责任人员予以开除公职处分!

  现在很多部门的一把手怯于担当,怕得罪人,份内职责,也要百般推诿、抵赖,奉行无为而治,成天打哈哈,当甩手掌柜,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对问题视而不见,自己不想作为,却偏要力推下属充当替罪羊,自诩圆滑,深得做官之道,其实昏庸,此等刘阿斗之辈,哪里堪当大任?!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应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党纪国法问责!

  请公权部门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请公权部门自觉革除官痞作风,正确对待人民的批评和尖锐批评,别老虎屁股摸不得,动辄打击报复,甚至使用下三滥的手段整人!

  请求江西省人民政府责令江西省审计厅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如下:

  《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根据以上《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我对南昌市审计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书面请求江西省审计厅复查。

  2012年12月11日上午,江西省审计厅办公室傅恒副主任收下复查申请书(8页)及证据材料12份(16页),并当面亲笔书写了加盖公章的收条给我。

  2012年12月13日江西省审计厅办公室副主任傅恒在其办公室对我说:“2012年12月11日我给你出具的是收条,而非受理单,你对南昌市审计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应该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上一级行政机关’非指业务主管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而指人事主管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你赶快去,申请复查有期限规定的。” 我坚决不赞成傅恒副主任的意见,但为了堵江西省审计厅的嘴,2012年12月14日,我来到南昌市信访局业务指导处(1076室)向其提交《复查申请书》及证据材料。 南昌市信访局业务指导处万副处长说:“需要复查的内容都是业务方面的内容,自然应由主管业务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故对南昌市审计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只能向江西省审计厅申请复查,假如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市政府哪懂审计,难道让市长来审计?市长也不懂啊!市审计局懂,但市审计局是‘原办理行政机关’,复查只能由‘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来实施,假如由‘原办理行政机关’来复查,复查的纠错、纠偏功能就自动丧失了。”

  2012年12月24日上午,南昌市信访局业务指导处万副处长正式给予了我《不予受理信访复查告知单》。全文如下:

  不予受理信访复查告知单

  黄剑平先生:

  2012年11月5日和6日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先后对你反映的问题予以了书面答复,青云谱区检察院对你举报的问题查无实据,并于2011年12月15日书面告知你不予立案。你在2012年12月14日向市政府提交的复查申请书中,所反映南昌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玉带河工程拆迁安置补偿中,骗取拆迁补偿款和46套住房等问题以及反映市审计局玩忽职守、敷衍塞责等问题。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你应当去相应的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因此,我们对你就以上问题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公章为:南昌市信访局

  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南昌市信访局在以上《不予受理信访复查告知单》中认为我应当同时去相应的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我认为:江西省审计厅的复查结果对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办案至关重要,故只有先等江西省审计厅的复查结果出来。 另外,我认为:玉带河改造工程是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的其中之一,该工程与上上届市政府领导班子牵扯颇多,根据以往经验我判断:市纪委和市检察院根本不敢调查此案!上上届市政府领导班子的余威尚在!

  以上情况,特此通报,请上级政府、上级纪委、上级党委压阵督办,否则,江西省审计厅又将步前尘:公然徇情枉法!(果然不出我的所料:省审计厅装傻充愣,偷换概念,我白纸黑字写的是复查申请书,省审计厅却故意曲解我的书面文字表述,理解为复议申请书!) 很显然,我依据《信访条例》提交的是复查申请书,故应由江西省审计厅复查;假如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提交的是行政复议申请书,可由南昌市人民政府复议。 “你确实认为对南昌市审计局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有异议,请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因为南昌市审计局上级行政机关为南昌市人民政府。” 江西省审计厅居然将复查申请书看成了行政复议申请书,什么眼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故本人的意愿即本人的选择起决定性作用。假如我提交的是行政复议申请书,根据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我选择向江西省审计厅申请行政复议,江西省审计厅同样必须受理并办理! 至此,由于江西省审计厅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分别作为南昌市审计局的主管业务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和主管人事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均拒绝复查,只好恳请江西省审计厅和南昌市人民政府的共同上级政府即江西省人民政府予以裁决了。 如果江西省审计厅坚持耍滑头(偷换概念)、故意曲解本人的意愿、公然推诿并压案不办,就请江西省人民政府责令江西省监察厅予以严肃查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4条,行政机关不予答复、压案不报、压案不办的,均属于违纪行为。)

  我向江西省审计厅提交的复查申请书的诉求有如下主要内容等21条:

  1、南昌市审计局、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的书面答复各执一词,互相矛盾!根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二条,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2、南昌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南昌市青云谱区拆迁办串通,通过合并、置换户名的方式抢夺82户公司直管房住户和几户城市私有房屋户主的安置房,4位厂领导和42位厂干部通过巧取豪夺、房改将别人的拆迁安置房据为己有,导致天怨人怒,神人公愤。82户公房住户中,有78户拆迁前突击参加了房改并拿到了房产证,但他们历经9年多至今安置房未拿到房产证,他们的安置房其实是廉租房。

  3、厂房拆迁实为后来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厂区土地的拆迁项目,非为玉带河西支的拆迁项目,纯属重复骗取国家财政资金。

  4、1682、22平方米无证非住宅并非如区检察院答复函中所言补缴建设规费后换算成现金冲抵了拆迁办的费用,因为这笔费用没有参与结算,在结算单中没有任何相关信息、数据。此笔款项和1835、20平方米无证住宅补缴建设规费后共同被4位厂领导和42位厂干部瓜分了。

  5、78户职工拆迁户所交房改资金去向不明,因为该笔资金未参与结算,在结算单中没有任何相关信息、数据。

  6、 南昌市审计局致我的书面答复中写:“南通公司所收的拆迁补偿款由区拆迁办及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入”。 而南昌市财政局致我的书面答复中写:“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抄告单按工程进度将该工程的资金拨付给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拆迁安置费是由各区拆迁办提出拆迁安置方案后,由市建委等相关部门核定,拆迁安置费的拨付则由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市建委等部门核定的安置费用拨付到各拆迁安置单位。” 拆迁补偿款到底由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拨付给各拆迁安置单位,还是由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拨付给各拆迁安置单位,南昌市审计局和南昌市财政局各执一词!! 说白了,问题在于:拆迁补偿款是否途经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账户并转出?特别说明:南通公司没有参与玉带河改造工程的任何施工建设,南通公司在玉带河改造工程中也没有地下管线受损或需要改道,不存在地下管线因玉带河改造工程需要由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南通公司地下管线的补偿,故2012年11月16日下午南昌市审计局经贸处赵处长在座谈会上说: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南通公司地下管线的补偿款,该款项的来源和去向均神秘诡异,请调查清楚。

  7、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江华副检察长给我看了南通公司的分房报告(打印),有人签了同意(手写),年月日(手写),公章为复印件。 市国资公司领导要签字同意,必须署名,没有署名,说明以上复印件显然是伪造的。市国资公司信访办的同志曾告诉我:国资公司没有批准。 退一万步说,既使天王老子签名同意了也没有用,因为4位厂领导、42位干部均不是拆迁户,没有获取拆迁安置房的资格。说白了,既使南昌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巧取豪夺和坑蒙拐骗将以上46套房源骗到了手,也应按市场价拍卖或出售,所获资金归公司所有并入账,而不能由4位厂领导、42位干部来瓜分、贪污。

  8、该份分房报告中还捏造:“玉带河工程占用南通公司10亩生活区、50亩厂区、共计3.1万平方米土地。”本人以项上人头作证:玉带河工程(第一次拆迁)占用南通公司约1亩生活区,后来,整个厂区土地被储备收购(第二次拆迁)。

  9、南昌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原公司总经理金国性,原公司副总经理李锦南,原公司副总经理许军和原公司副总经理徐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公司班子会议),在明知自己不是拆迁户,没有获取拆迁安置房的资格的情况下,巧取豪夺,将困难拆迁户的安置房转化为本单位财物(公房性质)并非法占为己有(按程序办理了相关手续、2009年根据有关政策进行了房改),数额巨大(每户130多平方米,市值五十万元左右),情节恶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贪污罪(又称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和要件,构成典型的贪污罪。42位干部同样构成贪污罪。

  10、拟被拆迁房中无证住宅由区拆迁办丈量,无证非住宅由市房管局丈量。2012年9月5日,南昌市青云谱区拆迁办陆武斌书记当我面承认是对拟被拆迁的所有房屋进行过丈量。我家拆迁房资料何在?我家拆迁房面积包含在无证住宅面积1835、20平方米之中。

  11、根据《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来访答复函》(青检访复【2011】03号),如此性质恶劣贪污案,该院居然不立案。2006年我第一次报案。2011年1月13日第二次报案。控申科及主管领导张跃平批转反贪局侦查,但主管反贪的副检察长江华当我面从反贪局内勤手中接过所有材料后,私自扣压案件达半年多,直到2011年7月20日才在我向多方投诉的情况下指令反贪局程俊开始调查。

  12、我对以上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依法书面向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请求复查。2012年1月17日,侦查监督监察科小曾、管希仲科长居然在主管副检察长龚良洪没有审批的情况下,私自以加盖侦查监督监察科的公章直接书面通知我“现维持不予立案的决定”。

  13、鉴于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审计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的三份书面答复各执一词,互相矛盾,徇私枉法事件接连不断,鉴于南昌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司领导、干部涉嫌贪污、诈骗上文指控的多笔巨额资金,案情重大,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故请求江西省审计厅对本案进行复查!

  此致

  敬礼!

  黄剑平

  13687919248

  201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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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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