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给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举报中心的材料(涉及江苏高院、徐州中院)

erjian2022-07-1469

  一位纪检监察工作者的实名公开举报证据材料

  我叫王曙光,曾是纪检监察工作者,在纪检监察室工作十几年。今实名举报一起令人发指的民事诉讼司法腐败窝案。

  二个案子为什么一起举报?原因是:沈慧娟故意枉法裁判案和刘伟故意枉法裁判案在徐州中院勾连在一起,形成一个腐败窝案。沈慧娟腐败案是因刘伟腐败案而形成的,是为了在经济上打压我方,使我方纠正刘伟腐败案没有资金支持。

  法官、检察官判得公正不公正,全在其书写的法律文书里。如果一份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不顾审理案件中已经查明的法律事实;不顾人的基本认知和常识;不顾已经查明的没有任何合法性关联性的证据,那么这样的法律文书就是胡编乱造的、就是枉法而为,是对法律权威的严重破坏,是毋庸置疑的犯罪行为。下面二个民事枉法裁判窝案,法官刘伟、沈慧娟等涉嫌了民事枉法裁判罪,依法应予以严惩。沛县法院原院长邓建云(现云龙区法院院长)明知错案不愿纠正,应承担失职渎职不作为之责。

  我反映的证据事实如下:

  一、江苏沛县法院党组成员刘伟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沛县法院(2019)苏0322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书【2019年5月19日】,主审法官系沛县法院党组成员刘伟。主要证据如下:证据1、挑选我方诉讼状内容的片段,偷换诉讼事实和理由,用以变更我方诉讼实体,只是诉讼实体至今没有审理。判决书和诉讼状内容印证;证据2、销毁诉讼材料13张26页,有证据关联性说明、原告代理词、依法调取沛县房屋综合开发公司账簿申请书、法庭辩论材料等。我方提供材料编码缺失和庭审笔录及我方留下的符号印证;证据3、隐匿十三个足以认定该案法律事实的证据,篡改证据产生的时间和内容,有判决书和原始证据印证;证据4、卷宗装订舞弊。故意打乱我方证据排序,把我方证据材料67页当作被告证据装订和标识;证据5、枉法裁判给我方造成100余万元经济损失,违法数额已达到民事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还存在操控庭审,剥夺我方法庭庭辩权利的问题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第399条第二款之规定,刘伟已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按民事枉法裁判罪论处。以上违法乱纪事实已与所在法院领导及其本人见过面。

  二、我方债权债务代位求偿案,一审胜诉。二审被徐州中院法官沈慧娟司法腐败了。沛县法院【2018】苏0322民初4383号民事判决书【2019年1月15日】,主审周长民。

  三、沛县法院通过虚假承诺,恶意制造司法程序空转,让刘伟枉法裁判案一错到底。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徐州市中院【2019】苏03民终5236号按撤回上诉裁定书邮寄给我方。该案主审法官张向东。证据如下:2019年6月,我方向沛县人大、政法委等反映刘伟故意枉法裁判问题。沛县法院原院长(现徐州市云龙区法院院长)邓建云通知我去沛县法院了解情况,我用证据向邓建云证明刘伟是故意枉法,邓建云和负责信访法官王诗玥承认该案审理确实存在违法问题,让我上诉至徐州中院通过二审纠正错误,沛县法院承诺让王诗玥帮助书写上诉状和在诉讼费方面提供支持。我在沛县法院信访办和王诗玥一起完成了上诉状,向徐州市中院递交了上诉申请。

  复印卷宗用于上诉,发现诉讼材料缺失13张26页,我给院长邓建云、分管案件院长朱伟程打电话索要,直到2022年5月没有结果。

  2019年8月29日向我方邮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要求按3999元缴纳诉讼费。因数额较小没要求法院履行承诺,我方按要求汇入徐州中院指定账户。一个月后,徐州中院又通知我方说弄错了,要求我方再补缴15000元诉讼费。我立即和沛县法院院长邓建云联系,要求沛县法院履行承诺。邓建云安排法官王诗玥处理此事,和徐州中院再协商缓交诉讼费事宜,让我等通知。按未缴纳诉讼费撤销上诉一事证明有人故意枉法制造司法程序空转。

  四、沛县法院存在使用假材料欺骗各级法律监督机关、沛县县委和蒙蔽社会的问题,证据如下:证据1、我向沛县县委书记信箱发送了检举刘伟存在故意枉法裁判的证据材料,该信箱沛县法院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给予答复,并全网公示,其内容系胡编乱造。我在几个月后通过他人提醒看到该回复后,我立即向法院院长邓建云交涉,责问她为什么一方面向我承认该案确实存在错误,同时又一方面通过网络向社会发布虚假信息。我向信访负责人王诗玥求证,其否认系法院信访室所为。法院院长邓建云对法院这一错误做法一直回避;证据2、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我向全国政法干警违法违纪平台举报,向省市县三级政法干警违法违纪平台举报,这些平台均是要查办结果的。举报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可以合理怀疑均被沛县法院用虚假材料搪塞了;证据3、我向沛县人大申请法律监督,通过人大内司委的反馈,足以证实沛县法院存在弄虚作假欺骗法律监督机关的行为。譬如刘伟故意销毁13张诉讼材料,沛县法院欺骗人大内司委掩盖了该犯罪事实;证据4、2021年9月,刘伟通过他人向我承认办错了案,我回复不能止于认错,必须纠正错案。我把这事告诉了沛县法院李徐州院长和朱伟程副院长,到2022年5月至今,沛县法院依然不肯依法纠错。

  五、徐州市中院法官沈慧娟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徐州中院【2019】苏03民终4376号民事判决书【2020年6月16日】,主审法官沈慧娟;合议庭成员:沈慧娟、赵东平、周东海。主要证据如下:证据1、证据法明确规定无原件佐证的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采信,沈慧娟故意采信无原件印证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的复印件。该证据一审法院已经明确依法不予采信;证据2、证据法明文规定口说无凭的陈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16万元欠条是设备以旧换新押金而不是欠款,就是口说无凭的虚假陈述,且有涉案三方债权债务转让情节证实(被告一审、二审均自认存在三方债权债务转让这一事实)。沈慧娟故意采信一审已经依法不予采信的证据,明显存在主观故意;证据3、挑择证据片段使用证据。表述三方债权债务转让证据事实时,故意隐匿一方一审、二审都自认的事实,主观故意明显;证据4、在法院认为部分,沈慧娟故意歪曲事实,特别是第二个认为足以证明其主观故意;证据5、操控庭审,打压我方举证。我方举证一审法院已经查清债权人和债务人存在真实的法律关系,才没让证人出庭作证,并得到一审被告的认可。沈慧娟打压不让陈述,有庭审视频为证。打压的目的就是便于故意枉法裁判;证据6、隐匿被告法庭多次自认的事实,滥用自由裁量权和司法解释权,捏造债务人把次债务人的16万元欠条给债权人有恶意;证据7、私收证据原件,未经法庭质证真伪写在民事判决书上。该证据一审未提供原件,法庭不予采信。就是原件对该案法律事实依然证明力为零,沈慧娟强词夺理故意枉法使用。还有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依据二审改判程序不正常,我合理怀疑是沛县法院刘伟等人和徐州中院法官沈慧娟勾连制造了这起司法腐败案,目的就是在经济上制约我方纠正刘伟的故意枉法裁判。以上违法乱纪事实已与所在法院领导及其本人见过面。沈慧娟在政法教育整顿期间拒不交代问题,不能认错悔过,依法应追究其民事枉法裁判罪。

  六、徐州市中院审监庭捏造我方诉讼请求,并以该诉讼请求没有证据支持为由驳回我方再审申请,包庇刘伟,违法性质极其恶劣。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徐州市中院(2020)苏03民申86号民事裁定书【2020年7月17日】,主审法官蔡青峰,合议庭成员葛文、徐作云、蔡青峰。有裁定书和诉讼状印证;证据二、刻意规避我方用证据形成的本案基本法律事实材料的认定;证据三、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主审法官蔡青峰主动给我打电话承认错误,并恳请原谅。我把此事实电话告诉了沛县法院院长邓建云、分管案件院长朱伟程。

  鉴于蔡青峰法官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能够主动承认错误恳请我方原谅,并表态愿意协助纠错。我认为有错就改可以挽救,应按照“四种形态”给予从轻处理或免于处理。

  七、沛县检察院沛检民监【2020】32032200007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检察官刘慧。刘伟枉法裁判案启动了法律监督程序。

  八、江苏高院第五法庭法官周茎故意枉法裁定,用以包庇袒护徐州中院涉腐法官沈慧娟。江苏高院【2021】苏民申492号民事裁定书【2021年6月18日】,主审第五法庭法官周茎,合议庭成员张戎亚、陈军、周茎。该裁定书系胡编乱造,主观故意枉法意图明显。主要证据如下:证据1、裁定书摘录我方申请书内容时篡改证据编号删除直接证据,用于否定间接证据的证明力,主观故意明显,故意枉法证据确凿;证据2、故意违背证据规则采信口说无凭的陈述(16万欠条不是欠款是设备以旧换新押金)。该陈述一审判决书上已载明不予采信,我方在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上多次强调,采信该陈述于法无据,是违法涉嫌犯罪行为,周茎明知枉法依然决意而为之;证据3、隐匿符合“三性”的证据,譬如涉案三方存在过债权债务转让的事实,被告方一审、二审自认的事实证据等。

  九、沛县法院院长邓建云参与压制主审法官和检察官的审理意见,为了包庇班子成员刘伟,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制作了沛县法院(2021)苏0322民监1号民事决定书【2021年8月2日】,主审法官常拥军,检察院检察官刘慧,法律文书署名沛县法院。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因向法院申请调取沛县房屋综合开发公司账簿申请书被刘伟销毁了,在检察建议书启动再审前,我再次向沛县法院提交了申请调取证据申请书,并多次与院长邓建云、副院长朱伟程电话交涉要求调取,结果法院没有按申请书提及的内容调取,故意遗漏直接证据。我向院长邓建云、朱伟程多次反映调取证据过程存在故意枉法问题,二位院长玩忽职守不予理睬,证据至今没有调取。证据二、沛县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书提出的再审理由不成立,我依据民诉法200条向法庭陈述六个再审理由,主审法官常拥军、检察官刘慧依据庭审结果当庭宣布原审确有错误应给予再审。沛县法院法官张辉再次复审该案,再次确认该案原审存在错误应该再审。而法院最终以沛县检察院检察建议再审的理由不成立,人为制造纠错司法程序空转。法院原院长邓建云(现徐州云龙区法院院长)对该故意枉法决定书的出炉,应承担不可推卸的故意枉法责任。证据见卷宗;证据三、决定书故意规避对我方符合民诉法200条的六个再审理由的认定。譬如,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法院没有依法调取的,应予以再审。沛县法院副院长朱伟程承认法庭是当庭宣布再审的等。证据四、2021年7月,我在网上发帖申请沛县法院举行听证会,并告知沛县法院院长邓建云、朱伟程,同时又向沛县法院提交了书面听证申请。在申请书里向沛县法院承诺如果通过听证证明我认定刘伟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不成立,我主动接受法律惩处。沛县法院推三阻四不愿意举行听证。事实证明沛县法院主要领导存在失职渎职问题和单位存在系统性腐败问题。

  十、沛县政法委安排沛县检察院复核此案。沛县人民检察院关于信访案件回复法律文书【2022年4月】。答复的主要内容是1、依据法律规定我院已经作出再审检察建议;2、本院做出监督决定后,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审判监督。

  十一、徐州市检察院民事法律监督存在故意失职渎职问题。徐州市检察院徐检民监【2021】32030000204号【2022年4月26日】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检察官王传华,法律文书署名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主要证据如下:证据1、法律监督申请书写明了16万元欠条不是欠条是设备以旧换新押金的陈述口说无凭,依据证据法规定不得作为证据采信。沛县一审法院在民事判决书上已明确依法不予采信,我方在法律监督申请书上又一再提醒不能采信的法律依据和理由,并指出这是徐州中院法官沈慧娟、江苏高院法官周茎涉嫌违法犯罪的铁证的情况下,徐州市检察院检察官王传华无视法律规定故意采信使用,是明知枉法依然决意而为之;证据2、存在故意隐匿证据及割裂证据链的问题。本案涉及二个法律关系,均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组成完整的证据链予以证明,在监督申请书上写得明明白白。譬如三方债权债务转让情节事实存在,有16万元欠条,有被告赵成武、苗成朴多次自认记录在一审、二审笔录上,有我方的陈述和16万元欠条产生的交易证据印证。王传华为了包庇犯罪嫌疑人沈慧娟故意隐匿此证据链,回避此板上钉钉的法律事实,而故意采信口说无凭的陈述,达成故意枉法的目的。检察官王传华已涉嫌徇私枉法。

  综上,这是一起勾结成势的链条式、抱团式腐败窝案。法院二审、审判监督、检察院法律监督等程序都是以纠正错误为目的而设计的,但是这些程序均没起到应有的功能。涉腐人员不择手段采用各种各样的手段制造司法纠错程序空转,达成让故意枉法裁判案一错到底的目的,用以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

  恳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职务法罪举报中心回复。

  王曙光

  联系电话:15852229636

  2022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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